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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楼房住了五年厨房里的水管漏水,而切是在强里面维修很麻烦请问我该找谁,应该是谁的责任

房产纠纷 2019-06-17 16: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六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 无论如何,打官司只是在不得已下为之,最好先协商。如果完全是由于楼上的施工造成漏水,责任只能是楼上的承担。当然也可能出现特殊情况:如果你能够证明销售方在明知有漏水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你,也可以要求销售方赔偿;如果在业主进行装修的过程中,开发商实施了监管职责,也可能要求开发商负责。
    目前尚未成立的物管小组不应该承担责任。
    当然这都是单纯从法律角度分析,事实上双方协商中除了理外,还有情的成分,你可以将开发商拉上一起来帮助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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