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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专利既然是属于无形资产转让,那么交完增值税后为什么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交个税,而不是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税呢?

2019-05-29 23: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专利转让是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专利权的一方为“转让方”;接收专利权的一方为“受让方”。一旦发生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方就不再对专利拥有任何权利,受让方既成为该专利的新的所有人,有权行使专利权的所有权利。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专利使用费是指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向许可人(即专利权人)缴纳的费用。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任何人要实施专利权,就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当然,在实践中,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进行交叉许可而不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如何合理地计算专利使用费,是许可合同中很重要、但也是比较困难的一个问题。专利使用费的确定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专利权人研究开发专利所支出的费用;  
    (2)被许可人使用专利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  
    (3)专利许可的类型、实施的行为种类和期限;  
    (4)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和时间。  此外,市场上是否有可供选择的替代技术、技术改进的前景,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能力,也是影响使用费的因素。  根据《合同法》第325条的规定,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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