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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贷到期忘记还了,车被担保公司拖走了。还剩一万一千贷款未还。告诉我要把剩余贷款还清、加两千滞纳金、一万违约金、三千拖车费。请问合理吗?车被担保公司拖走了。还剩一万一千贷款未还。告诉我要把剩余贷款还清、一万违约金、三千拖车费。

房产纠纷 2019-08-06 07: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通常情况下,如果贷款后借款方违反约定,借款人可以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我国名中有详细规定,双方在订立贷款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要求对方支付。但是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停止损害权益的行为。
    因此如果贷款方不依法履行约定的,借款方可以同其进行协商要求对方遵守,对方坚持不遵守的,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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