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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本人已经到XX队投诉15个月了,XX队以联系不上被投诉人为由,至今没有结案。又到劳动仲裁去咨询,劳动仲裁又说诉讼时效已过,我应该怎么办啊?又到劳动仲裁去咨询,劳动仲裁又说诉讼时效已过,我应该怎么办啊?

诉讼 2019-06-01 12: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是对仲裁申诉时效的一个补充规定。
    劳动仲裁申诉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劳动仲裁权利的先决条件,即超过劳动仲裁申诉时效,就丧失胜诉权。  从劳动争议案件发生之日起超过60天的,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这样当事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否则就有可能丧失寻求劳动仲裁保护的权利,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搁了时效。
  • 民诉讼法有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也就是说你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必须在从知道起2年内提起诉讼,如果在两年内你没有提起诉讼,那么你将失去法院支持你诉讼请求的诉讼权利,也就是法院不会受理你的诉讼,但是你的实体权利还是有的,也就是说如果对方自愿履行,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你又拥有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如果你一直不知道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那么法院保护你诉讼权利的时间也是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还要补充一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面几种情况诉讼时效只有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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