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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因涉嫌强奸被刑拘,案子10月18日到检察院,12月3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现在快到2个月了,说快过年了,案子多现在忙不上,案子还没再次移交检察院,这合法吗?一个朋友因涉嫌强奸被刑拘,案子10月18日到检察院,案子还没再次移交检察院,这合法吗?

刑事辩护 2019-05-21 14: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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