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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她以给我办工作为名,让我交了70000块钱,但现在工作没成,钱他也不给,我有聊天记录,关于他要钱的具体数额,还有部分银行汇款凭证,如果起诉的话可不可以作为证据?钱他也不给,我有聊天记录,关于他要钱的具体数额,还有部分银行汇款凭证,如果起诉的话可不可以作为证据?

银行 2019-06-28 05: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没有借条的部分比较麻烦,如果单是银行汇款凭证,还不能作为证据,不过你可以把多次借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另外,他家人收款的部分,可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2、如果他是深圳户口,你最好在深圳起诉他,方便执行;
    3、可以委托律师办理,提供借条、汇款凭证、QQ记录等所有证据材料,并与律师签订代理合同、办理委托手续;
    4、QQ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要是跟他有关的一切线索、材料你都要收集;
    5、以每笔借款约定的还款时间起算,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你随时可以起诉。
  •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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