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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8年1月12号入职公司,但是公司的合同是从2018 年5月1日给我签到2019年5月1日,公司保险是从4月份开始交3月的金,请问这样的操作合法吗?赔偿的话是如何赔偿的呢?公司保险是从4月份开始交3月的金,请问这样的操作合法吗?赔偿的话是如何赔偿的呢?

保险纠纷 2019-06-15 13: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的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
  •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需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1.交通费用,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
    2.营养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可以适当赔偿点营养费用。
    3.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没误工费用)。
    4.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的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
    基本上按照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
    5.第二次医疗费用,需要医院放的证明。
    6.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
    7.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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