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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淮安XX人,2017年1月6日下班途中遇车祸,对方全责,右大腿骨折,骨骼颈粉碎性骨折,我于2017年2月份应该退休,但未办理手续,到现在二次手术不能做,没有评残,我和单位咋算?2017年1月6日下班途中遇车祸,右大腿骨折,骨骼颈粉碎性骨折,我和单位咋算?

劳动纠纷 2019-07-12 19: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伤肋骨骨折4肋和6肋存在评定的伤残等级相同的可能性,但也存在不同情形。
    职工工伤致4肋骨折,或者6肋骨折,未致胸廓畸形的,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评定为十级伤残;但其中6肋骨折,是双侧骨折,并且致胸廓畸形的,符合“
    5.8八级”“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之规定,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5.8八级
    5.
    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
    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
    5.
    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5.10十级
    5.
    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
    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
    5.
    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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