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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园,排队进教室时,后排同学推倒前面的同学了,摔倒旁边的柜子腿上了,导致额头缝了六针,请问这样的情况责任方都有谁?有哪些责任?后续受伤的同学家长可以申请那些补偿,应该有谁承担这部分!请问这样的情况责任方都有谁?有哪些责任?后续受伤的同学家长可以申请那些补偿

损害赔偿 2019-07-16 08: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幼儿园在下列情形下不承担责任,这些情形是指伤害事故虽发生在幼儿园或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但不是因学校过错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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