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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组属于整体拆迁范围,在2008年占百分之八十的住户己拆迁安置,我们有十几户因隔条河就没拆,2012年政府又利用土地整理将我们拆迁,并要求我们和政府签了一份承诺书,待以后有项目入驻才付费,请问合理吗?我组属于整体拆迁范围,在2008年占百分之八十的住户己拆迁安置,2012年政府又利用土地整理将我们拆迁

拆迁补偿 2019-05-17 14: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具有完全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 是否列入拆迁范围以及拆迁时间,应当咨询当地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会有公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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