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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地拆迁单位以政府定价为由,评估价格过低,大大低于类似房地产价格;2、评估公司未经被拆迁人协商,由拆迁单位单独通过招投标决定,明显违背了条例。针对这两个问题,该如何维权,或者如何诉求,如何行政诉讼?谢谢评估价格过低,大大低于类似房地产价格;该如何维权,或者如何诉求,如何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2019-06-10 07: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设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单位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而承担委托拆迁的,或者伪造、涂改、转让《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所得、罚款等处罚;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为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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