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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某某于2010年盗窃原所在福建某公司价值十余万元的检测仪器一台;现在到新单位担任公司总经理后又有盗窃行为、挪用行为、侵占行为、私自将公司专利以个人名义注册等行为发生。请问该嫌疑人某某在福建的盗窃行为,现在还可以追责吗?侵占行为、私自将公司专利以个人名义注册等行为发生。还可以追责吗?

2019-05-17 00: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10000元。
    2.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本罪罪名成立。也就是说5000才立案。
    3.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4.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只要是涉嫌盗窃罪的,公安机关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但是,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公安机关也可以予以取保候审。
      另外,如果盗窃不构成犯罪的,则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盗窃的违法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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