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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政府参加工作,交通员,因工作环境和性质得了病,不能再胜任交通员,被调到粮食局任保管员,一九六一年病情加重,被精简退职,但退职信上又没注明,是因病退职,1982年单位核实档案后,证明是因病退职,请问现在该享受什么待遇建国前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政府参加工作,因工作环境和性质得了病,请问现在该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纠纷 2019-06-20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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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退职待遇是指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不符合退休条件下按照规定退职而规定的保险待遇。职工退职的条件是: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因年老体弱,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备条件的;本人自愿退职,而其退职对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
    凡具备上述之一条件的,均可享受职工退职待遇。它包括;退职生活费、医疗待遇、死亡待遇。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工人的退职费,企业单位的由企业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职工人居住地县级行政部门分别预算支付。
    退职人员的医疗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职职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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