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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在家门口和几个同乡乘凉。突然同乡一个人(行凶者)从背面走过来,扭过头来看清是他之后,说我扎死你。之后就是一刀。扎了受害者心脏部位之后,仍然穷追不舍还要继续行凶。在别人的阻拦之下才停止行凶。这是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行凶者不用立刻抓捕吗?突然同乡一个人(行凶者)在别人的阻拦之下才停止行凶。是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行凶者不用立刻抓捕吗?

刑事辩护 2019-05-22 11: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故意杀人可以处死刑、无期徒刑,也可以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主要是看犯罪的情节。
  •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条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极少,通常要避险+立功才可能会不构成犯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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