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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用我的房子向他人借了六万元,合同写的是买卖协议,日期是 /11/19签的。还款日期为 /12/19。当时协议的是我在一个月的时间还他钱。他无条件还我房子。可我再 /12/19还他钱。他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还杀伤了我。请问我该怎么办?我用我的房子向他人借了六万元,合同写的是买卖协议,还款日期为 他无条件还我房子。请问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6-12 08: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判决书上会载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类似字样。
    如果是一审案件,生效期为判决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第十五日,且没有上诉时生效。那申请执行的时间就是判决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之日起25日(15天的上诉期和10天的履行期)后,至于什么时候送达的最后一位当事人,可以在审判法官处查询。
    如果是二审案件,判决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就生效,10日后就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请先到审判法官处,请他出具判决生效证明。
    另外,请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申请执行,否则不能申请执行。
  • 在买卖合同中,必定涉及一方是卖方,一方是买方。如果卖方如期交付了全部货物的,买方就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价款。如果买方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的,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等。
    《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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