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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是一名十六岁女学生,老师教唆骗取学生感情,对其进行猥亵,有性器官接触,但未发生关系,有教唆学生为其口交。导致学生一年精神失常,一年未上学。教育局至今未给一个说法。于今时隔一年。若不想公开上诉,是否可以上信将其撤职?该老师是否有刑事责任?老师教唆骗取学生感情,对其进行猥亵,若不想公开上诉,是否可以上信将其撤职?是否有刑事责任?

综合法律 2019-06-05 18: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承担不完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如下: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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