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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请问孩子在幼儿园内发烧 过几次 ,老师都是不知道,都是等到接孩子的事后,家长发现的。还有孩子在学校脸被同学咬伤,再有一次就是接孩子回家发现孩子脑袋后面擦伤出血丝。就以上情况,老师一直推卸责任,不是说孩子太多老师看管不过来为由,就是说孩子太调皮,请问作为家长我该怎么办。请问孩子在幼儿园内发烧 都是等到接孩子的事后,还有孩子在学校脸被同学咬伤,请问作为家长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8-18 10: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方进行赔偿,但是,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
    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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