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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个研三的学生,之前找工作的时候,和一个公司签了一份《就业补充协议》,没有签正式三方,补充协议上写明我违约的话,给违约金一万。今年三月份我提出解约,公司同意了,到5月份的时候,公司人事给我下通知5月20日之前交违约金。我想问下,我可以和公司协商时间吗?必须按照他规定的时间来吗?之前找工作的时候,我可以和公司协商时间吗?必须按照他规定的时间来吗?

合同纠纷 2019-07-02 00: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并购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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