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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女儿在太原XX大学期间。在网上认识了男娃。认识两年了。我们父母到现在才知道。在认识期间我女在网上贷款。由于我女儿小。在网贷上压力大在受不住的情况下才告诉我。昨晚女儿的同学才告诉我这个男娃在酒吧上班。很可能有我女几一些一把在手上。到置我女在男娃身上花了很多钱。可怜我女一天头脑不清疼我女儿在太原XX大学期间。在网上认识了男娃。在认识期间我女在网上贷款。

损害赔偿 2019-06-01 20: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网上贷款不还的后果:第一,银行会派人不停的催要贷款,在还清之前这个期间很长。rn第二,如果银行起诉,非常可能会向法院申请保全贷款人的各项资产,比如房产,汽车,存款,股票等等。
    rn第三,如果个人的资产清理完不能归还贷款本金和催收贷款的费用,银行可能会申请执行个人的工资收入(会扣除基本生活费)。rn第四,除非是采取故意诈骗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贷的款,一般不会坐牢。
    rn第五,如果在一定时间内还不了款的话,会被划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再贷款不可能,办理信用卡也很难,据说目前国家已经开始限制黑名单的人乘坐飞机软卧等高消费了。
  • P2P网络借贷看似简单,其实是一个比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都要复杂的模式。P2P网贷属于新兴产业,是金融行业的创新模式,其发展历程不过几年,市场并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很多投资人及借款人都没有正确对待这种金融产品,只是冲着高收益而去,而资金需求者则奔着套现而去。
    作为网贷公司本身,由于开设的初衷只是为了牟利,其组织架构中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贷款风险管理的知识、资质,因此很难把握和处理好平台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产生大量的坏账,最终只能倒闭。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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