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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女儿在太原上大学期间。在网上认识了男娃。认识两年了。我们父母到现在才知道。在认识期间我女在网上贷款。由于我女儿小。在网贷上压力大在受不住的情况下才告诉我。昨晚女儿的同学才告诉我这个男娃在酒吧上班。很可能有我女几一些一把在手上。到置我女在男娃身上花了很多钱。可怜我女一天头脑不清疼我女儿在太原上大学期间。在网上认识了男娃。在认识期间我女在网上贷款。

损害赔偿 2019-06-23 16: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于网上贷款,请警惕网上虚假贷款信息的骗局。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类公司是不能异地跨区放贷的,所以,网上发布的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的信息全是骗局。
    请谨记,凡是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前期费用的,都是绝对的诈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转账以及缴纳任何费用,以免被骗。
  • 您好,首先建议您规划好自己的消费观念,不要过度消费。 其次,你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对方利息要求太高,超过那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院保护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不仅不受法院保护,而且如果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会判决出借人返还。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未支付,法院不保护,若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已支付,付了就付了,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判支持。 可见,如果对方要求的利息很高,超过了36%,超过的部分约定无效。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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