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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方五、六年前结婚,育有一女儿两岁半,男方出轨(有证据),我发现后,他为了不分我财产、不还借我父母的钱,不走离婚。却起诉婚登部门,想撤销我俩的婚姻(他以为这样就不用分我财产、不用还我父母钱了),一开,男方证据不足,被驳回了。二次发回,我没有接到过任何通知,如果我不到庭,会不会按照男方的要求撤销婚姻?六年前结婚,男方出轨(有证据)不还借我父母的钱,我没有接到过任何通知,会不会按照男方的要求撤销婚姻?

离婚 2019-05-16 11: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想离婚,应该达到离婚的条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销的情形。  可撤销婚姻的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2、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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