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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没成立公司,以会员购物和返利方式骗的上百人近百万,一个月后后面成立了公司,由于股东各自问题没有办法经营下去,现在产品没发货平台关闭了,现在拖了近两月,三人不出面负责相互推脱责怪。会员投资多的有十几万,少的也有几千,有两个股东有实体公司在经营,会员也是看着这才参与的。这种案子属于什么性质,怎么维权?三人合伙没成立公司,有两个股东有实体公司在经营,这种案子属于什么性质,怎么维权?

诉讼 2019-05-23 12: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股东共同认定公司章程
    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
    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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