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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侄女今年13岁,初二,中午在学校代伙的,学校本来规定是每天中午12点点名的,可一般都没按规定执行,午饭后我侄女与另两名学生一起出去玩,我侄女溺水死了,溺水时间大概在12点多,如果每天都点名的话,是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的,对吗?可事情都发生4天了学校都不予处理答复,推卸责任,我想写一份书面材料上报教育局可以吗?可一般都没按规定执行,我侄女溺水死了,溺水时间大概在12点多,对吗?

调解 2019-06-17 08: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学生溺水,如果暑期溺水身亡的学生是未成年人,学生是在和家教老师约定的学习时间内,或者有家教老师陪同去游泳,家教老师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如果不在约定的学习时间内,是在课间休息时间内,或者没有家教老师陪同的,则老师无责任。
      这里所说的责任,指的是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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