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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我丈夫感情不和,因为各种原因,没法继续生活下去。想要离婚,我们婚内开了一家茶叶店,开茶叶店的时候借款15万,我负责主要经营,借款都是我还的,期间我丈夫又开了两家店,和别人合伙的,第一次我以我的名义给他贷了5万,这笔钱用在开店了,我还的款。家里很多支出都是我出的,他开的都不盈利,现在想离婚,请问财产怎么分我和我丈夫感情不和,我们婚内开了一家茶叶店,期间我丈夫又开了两家店,和别人合伙的,请问财产怎么分

离婚 2019-05-16 15: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双方对于离婚都没有过错的话,财产一般都是一人一半,不带孩子的一方要给带孩子的一方按月或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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