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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18年4月份之前是两个工作岗位,但公司4月份以各种理由辞退一人,那被辞退的员工工作由我来承担,在忙不过来时我怕耽误工作曾要求公司在加一人,到公司没有加,也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一直工作到现在,公司领导现在找我说我工作问题,工作完成的不好,还要求19年也不会找人,但现在18年的工作已经完结,我现在觉得领导是故意挤兑我,我该怎么办但公司4月份以各种理由辞退一人,那被辞退的员工工作由我来承担,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6-29 17: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用人单位辞退你,应支付你经济补偿。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索要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条款如下: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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