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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笔贷款,约定每月28号还款,但本月28号还款当天,还没有超过约定期限,贷款公司的业务员就给我所有联系人打电话说我不还款,告知我所有联系人我贷款的事情并对我的联系人,包括我父母,爱人,同事等对我进行辱骂,言语极度难听,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贷款公司对我进行一些相应的赔偿?我应该怎样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还没有超过约定期限,是否可以要求贷款公司对我进行一些相应的赔偿?我应该怎样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 2019-07-26 17: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银行的信用卡有宽限期,只要宽限期内还上就视为正常还款,不影响信用。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2013年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一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
      还款日后一天还款属于正常还款,既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也不会罚息。
  • 你可以看看是否属于高利贷,高利贷是不收法律保护的。放高利贷不构成犯罪,只是高利贷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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