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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在2014年借别人的高利贷,借了三十万,月利一万五千元借期六个月,利息给了五个月七万五千元,最后生意不好说利息不要每天给几百把本金给,就这样还了十八万多在就没有钱还了,今年他到法院起诉还他三十万本金和二十万的利息,我给他出了三十万的借条,在我手里有每天给他还的十八万的收据,法院判决了给他还五十万,这个怎么办。请律师帮忙解答。我在2014年借别人的高利贷,借了三十万,法院判决了给他还五十万,这个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5-30 1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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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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