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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今年15岁,昨天中午在学校卫生间打扫卫生,刚擦完地面,同班同学就故意踩在上面,我儿子说他了,他就打我儿子一拳,我儿子顺手一甩抹布,那个同学头一偏,他躲了一下,当时啥事儿也没有,但是等到下午5点放学时那个同学左腿没知觉了,紧急送医院后,现在发展到只能躺在床上,腿有疼痛感,但是下不了床,请问,这件事情我儿子有责任吗?如果有,那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昨天中午在学校卫生间打扫卫生,紧急送医院后,这件事情我儿子有责任吗?那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劳动纠纷 2019-07-06 16: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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