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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初于A企业离职,在职期间一直担任会计工作,是企业税务登记的财务负责人,离职后企业一直未变更财务负责人,由于长期未进行纳税申报,且XX局无法联系上法人,目前该企业已经变更为非正常户,但是由于XX局联系不上法人,直接联系了财务负责人,也就是我,但是由于我已经离职半年。为了保证我以后的财务工作不会收到影响,想要通过法律程序解除财务负责人。是企业税务登记的财务负责人,由于长期未进行纳税申报,为了保证我以后的财务工作不会收到影响

公司企业 2019-06-16 19: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变更法人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所规定的税务登记内容变化之一者,均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实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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