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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一家企业做出纳,但工商和税务登记都是登记我是这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最近知道公司为了做数,准备虚开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财务负责人要承担什么后果?我在一家企业做出纳,但工商和税务登记都是登记我是这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请问这种情况下财务负责人要承担什么后果?

公司企业 2019-05-28 09: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只有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理赔时需提供发票原件。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再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当医疗费用超出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额,
    可以先在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完后,让保险公司在理赔清单上盖个公章(分割单),再拿这
    张单证及其他医疗资料的复印件,找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
    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相当于一张自制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在分割单上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
  • 在企业申报破产后,企业可能还有尚未履行完的产品销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经济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假设,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企业有利,而选择继续履行的,则继续履行合同则会产生相应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就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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