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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主,房子出售是8月8号,现在买方银行审批手续还没递到交易所,手续不齐全,之前8月18号到中介签署的补充协议,其中一条写,如果甲乙双方其中一方无故找理由不配合办理手续,超出15天视为单方违约,赔偿另一方及居间方2%全额居间费,代办费,现在买方仍然没递交材料,今天已经9月3号,超出15天了,我是否可以要求买方赔偿,将自己房产证拿回,房子不出售了呢?现在买方银行审批手续还没递到交易所,是否可以要求买方赔偿,将自己房产证拿回,房子不出售了呢?

银行 2019-05-23 23: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未经部分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共有房产,符合以下情况的,还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1、出卖人为房屋登记产权人,该房有其他按份共有人,出售房屋时,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出卖人为房屋登记产权人,该房有其他按份共有人,出售该房时,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但买受人为善意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出卖人为房屋登记产权人,该房有其他共同共有人,出售该房时,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但买受人为善意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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