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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2周岁的时候换了奶粉,A品牌换成B品牌,大概吃了2个月不到,在这期间小孩子的情绪变化很明显狂躁不安哭闹频繁时间长,最近实在受不了换了奶粉吃了一天,宝宝的脾气马上回到2个月前那样的乖巧可爱特别听话喜欢背三字经的时候。请问我该怀疑奶粉的问题吗?B品牌也算是在目前市场上很具有影响力价位偏高购买渠道相对较安全的,鉴定费万元,确实偏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请问我该怀疑奶粉的问题吗?B品牌也算是在目前市场上很具有影响力价位偏高购买渠道相对较安全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离婚 2019-06-17 05: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平时注重商标的维护。
    好的企业的话,会有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部门,专门负责对一些正在申请的一些绑名牌打擦边球的商标的异议,以及查询市面上一些侵权的商标。
    有足够的证据跟对方侵权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的时候就可以去告他们。
    大概是这个样子。
    当然最重要的是对自己的维护,一定的时间跟效益的时候,可以申请省著名商标,跟驰名商标,以及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  
    1、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  
    2、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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