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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老师,因为某天下午第六节课给学生上自习课,让学生自己看书复习。在自习课上看了手机回了一下信息,然后被学校的查监控的老师在监控室拍了我上课回信息的照片公开发在全校老师的XX群里,我是课后在看到群消息,然后在群里说请老师注意,请问这算是侵犯我的肖像权吗?他没有经过我本人同意拍照发出,请问是属于侵犯肖像权吗?还有就是老师上课用手机是违法行为吗?请问这算是侵犯我的肖像权吗?请问是属于侵犯肖像权吗?还有就是老师上课用手机是违法行为吗?

肖像权 2019-07-08 20: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诽谤侵犯的不不肖像权的侵权方式,而是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无论是侵犯他人肖像权还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侵犯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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