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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对象在一家公司上班,我俩是7月一号入职的,然后7月31号晚上,组长跟我说,你可能不是适合干这份工作,然后叫我不干换个工作,他说让我下个月15号来拿工资,今天14号了,我问他明天什么时候去拿工资他说你请假加迟到和旷工已经没有工资了,我说怎么可能,这个公司无责任底薪2000,还有400满勤。我和我对象因为请假没有满勤,我可能理解但是没有工资有点太过分了我和我对象在一家公司上班,我问他明天什么时候去拿工资他说你请假加迟到和旷工已经没有工资了,我说怎么可能

劳动纠纷 2019-07-05 12: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职工因旷工被用人单位开除的,用户单位仍应该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结算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 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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