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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想就小区几个争议问题请教下法律意见。1、小区分一二期住户,一期的公共天台与二期的楼下架空层停车位是否属于所有小区业主使用?还是一期只能用一期的公共天台,二期只能用二期的架空层停车位?2、要是一二期业主都能享有所有公共区域,那么二期业主所花的高于一期业主房价优势如何体现?换句话说一期住户也能享有二期住户架空层停车位福利,二期业主所花高于一期业主的福利如何体现?还是一期只能用一期的公共天台,二期只能用二期的架空层停车位?二期业主所花高于一期业主的福利如何体现?

房产纠纷 2019-05-30 19: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通常会在售楼同时售卖车位;

    不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车位问题发生纠纷首先需要弄清楚车位的归属,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否应向业主收停车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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