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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技工,2017年4月在一家加工厂上班。当时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协议。2018年2月4号开始辞职,厂规辞职要一个月。一3月3号是距离辞职开始28天(2月份28天)给老板发信息告诉他我不再上班。他不同意。并且在7号在厂里贴下通知申明我属于旷工离职,并且从1月1日到3月3日一共2个月3天的工资也不给我了!??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样维权,要回属于我自己的工资?当时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协议。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样维权,要回属于我自己的工资?

劳动纠纷 2019-05-16 22: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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