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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住宅房交房时签订交房后的360天内办理产权证,否则违约金为万分之一。2015年8月6日交房的,现在仍未办理产权证,原因是小区中的两个楼居民签字率低,不能办理竣工备案表,大产权不能分割,所以无法办理产权证。想请问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低,可以怎样向法院请求;开发商是否会已不是他们主观原因为由,而是住户自身原因,不支付违约金(我自己这栋楼竣工备案表是有的,具备办证条件的)请问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怎样向法院请求;不支付违约金(我自己这栋楼竣工备案表是有的

合同纠纷 2019-05-17 13: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其中有以下条款与违约金相关: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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