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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85年参加工作以来,到现在一直从事邮政工作,参加工作时为临时工,(有工资表为证),但是邮政局为了回避劳动法,让我在2008年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从1 998年到2008年连个人代企业补缴养老金共计18000元,我在2014年我转为邮政局的正式用工,今年到了退休年龄,计算工龄从1998年算,1985年到1997年不给计算工龄,是否符合规定,我是不是能够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让我在2008年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规定,是不是能够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仲裁 2019-06-14 11: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请劳动仲裁,须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申请书应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依据。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单位在试用期并不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单位必须证明两点:
      
    (1)当时录用该员工的录用条件;
      
    (2)该员工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当初的录用条件。
      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则在试用期解除合同,也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但由于试用期间员工入职时间较短,一般单位需要支付的赔偿金为:员工一个月工资(即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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