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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公司5月份入职,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注明工资组成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基本工资是1500,合同未写明试用期基本工资,而发工资时基本工资实际只有1000,咨询人力资源说试用期是1000,转正后才是1500,劳动者入职前也没有签订纸质合同材料,知情试用期底薪是1000,以为是1500底薪,如果基本工资是1000,这样已经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如果这样,是不是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谢谢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未写明试用期基本工资,知情试用期底薪是1000,是不是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

合同纠纷 2019-05-21 14: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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