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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中介购买的一手房,就是别人付了首付款锁定的房源又撤了,交由我签的一首合同,对方抽走了溢价部分。当时没直接到售楼处买,主要是考虑到这套2017年年底交房,同小区新开盘的交房晚很多,但实际签完合同才发现交房并非中介和卖家说的2017年底,而是2019年六七月份,请问这种情况我维权胜算几何?需要补充的是当时合同是和开放商签的,和中介只是签了简单协议,协议上没写交房日期,但我有关于交房日期谈话的电话录音我通过中介购买的一手房,请问这种情况我维权胜算几何?需要补充的是当时合同是和开放商签的

合同纠纷 2019-06-13 07: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交房:  
    1、交房时间是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  
    2、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在双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双方签字认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都可以用此为依据,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诉维权。  严格而言,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因此,在签订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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