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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和人一起做生意,结果那人欠了5万钱块钱跑路,后查证此人有套房产。经银行贷款买下,后来我和银行工作人员一起追踪多年。现在终于有了结果。受理此案件法院同意拍卖给我,房价按现市场百分之80低价处理,我的欠款从多年前的5万加利息到8万。如果我拍下此房一次性还需交付33万.现在我有一个问题。当年那个欠债人债务关系不少,经法院拍卖是否能百分百有效,我找的法院是县城法院,如果有人在更大的法院请求拍卖,这个小小的法院是否可靠?后查证此人有套房产。如果有人在更大的法院请求拍卖,是否可靠?

房产纠纷 2019-08-18 21: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银行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
  • 欠款利息按照约定,不超过36%且已经给付的也不违反规定。
    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欠款数额为基数,从欠款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最新的法律规定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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