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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款人)与乙(出借人),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乙的诱骗下,我在担保处签了名,成了所谓的担保人。《借款合同》签订后,乙并没有向甲指定的账号上打款,《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借款合同》不成立,担保也不成立。已开庭2次,最近第3次开庭,我想写个声明书,声明:第一,我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对该《借款合同》乙(出借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教怎样写。谢谢!《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对该《借款合同》乙(出借人)请教怎样写。

债权债务 2019-06-16 21: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如为一般担保,借款人死亡后,先由其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先行偿还,偿还不能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2、如为连带担保,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债责任。、第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要承担担保责任。分为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建议签订担保合同时,务必想清楚自己想承担的到底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因为两者的保证责任相差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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