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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12月16日请假,公司只批我两个月假期,然后口头说可以电话请假,但工资只发两个月,2016年1月生育,工资就只发完2月份的。期间一直电话请假。然后到7月他们说我没有请假,算自动离职。期间我向社保申请的生育保险还没发下来(我实际工资比社保购买基数高,公司发放两个月工资中还扣了我几百。)他们说停我社保,我该怎么办呢?国家规定XX产假是带薪148天,我只得60天的工资。我该怎样保障我的利益呢?我在那间公司工作了三年。算自动离职。国家规定XX产假是带薪148天,我该怎样保障我的利益呢?

劳动纠纷 2019-06-21 05: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产假是多少天,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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