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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两个多月前因门牙有缝隙在私人牙诊所做的二氧化锆全瓷牙,我的牙齿全部是好的,就因有缝隙才做的,做前那牙医也没跟我说做的过程和做后会有什么不适,结果做时给我打A我就开始心难受,我一个星期后戴上做来的牙就不舒服,我去找她,她说她做的牙没问题,是我的问题,要不重新做,但是做完还是这样,总之就是解决不了问题,推卸责任,现在两个多月了,口腔里哪都不好受,人上火都病了,哪里都发炎天天跑医院,花了好多钱,人折麽的不行,请问我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还是这样,哪里都发炎天天跑医院,请问我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6-22 10: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 1.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3、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4、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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