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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和妻子在1998年未婚时生育了一个女孩,由于未婚而育无能力抚养,经人介绍送养给了孩子现在的养父母,现在孩子已经成人,去年她养父母找人要我们去相认,我们去了后,孩子不愿意认我们,今年过年时,孩子突然到家说想上学,然后我给她找了学校,但是孩子不听话,放学经常不回家,我一气之下没给她学费,然后她总是打电话骂我,说要和我打官司,她养父母也支持她!我现在是伤透了心!现在她的户口还在她养父母那里,请问我现在法律上有义务去抚养她吗我和妻子在1998年未婚时生育了一个女孩,孩子突然到家说想上学,请问我现在法律上有义务去抚养她吗

离婚 2019-06-12 23: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与离婚之诉一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人尽管未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但是是法院审理的抚养法律关系中的抚养费的权利人,故而是具有抚育费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抚育费的资格。
    否决其具有原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就是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被抚养人依法获得的民事权利,国家剥夺其司法救济权。
  •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
    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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