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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民办技工院校的教职工,我想咨询一下广东的陪产假是否得到法律支持?企业是否一定要按规定执行?我是25岁才领的结婚证、老婆当时24,领证之后才有的孩子,目前就快出生,这样算是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吗?并且两人都有购买医保社保。当时我这边咨询我们学校陪产假的问题时,得到的回答却是只有7天,并且是包含节假日的,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申请放假,并且不能延缓放假。但因为我是负责招生的,现在正是最忙的时候,那么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咨询一下广东的陪产假是否一定要按规定执行?那么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纠纷 2019-06-22 14: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产假的分类
    必须享受的休假
    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岁,男22岁)三年以上结婚者,即为晚婚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晚婚婚育的产假及待遇分为两部分:国家法定部分与地方法定两部分。地方法定各省市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是除国家法定外地方法定增加一个月左右(不等)的产假待遇:
      国家规定年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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