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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3月24入职某公司的,入职以来经常在各地出差,公司人事和直属领导至今没有跟我签合同,领导直接说再外出差不方便反正公司会发工资给你就行了,现在遇到了一点不可调和的矛盾,领导有劝退我离职的想法,让我先留职停薪一个月之后再看项目是否需要我,我认为这是个借口,而且我现在已经怀孕了还没领结婚证,这种情况公司是不是不能辞职,但是留职停薪公司就可以免去赔偿了?另外一个问题是:未婚先孕劳动法对女职工有什么保障吗?如果孩子不要的话小产假公司是否会发放带薪假?谢谢回答而且我现在已经怀孕了还没领结婚证,未婚先孕劳动法对女职工有什么保障吗?是否会发放带薪假?

劳动纠纷 2019-07-09 10: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作了更加严格的特殊保护,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未婚先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女职工未婚先孕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工不得未婚先孕,这一问题仅属道德约束的范畴。
      《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因此,应理解为女职工未婚先孕也应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未婚先孕职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温馨提示:   怀孕员工“三期”(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期间,就职公司不能无理由开除怀孕员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人可以选择是要求返回工作岗位还是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属单位赔付一定额量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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