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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月15日与人发生争执,被对方父子殴打,报警,警察讯问双方,对方父亲承认打人事实,(其时儿子已离开现场,故未和民警到派出所)。派出所于双方约定2月27日处理,要求儿子也去。但是那天对方父子未到场。一直到今天,派出所都未处理。父亲去问,派出所就说他们给打人者所属村干部打电话了,说那人就是个无赖,好像这件事就这样要不了了之了。一直到今天快两个月了,也没结果。我想问下,派出所处理此类问题没有期限吗?派出所这种态度是正常的吗?如果不正常,我可以怎样投诉他们?我父亲于2月15日与人发生争执,派出所处理此类问题没有期限吗?派出所这种态度是正常的吗?我可以怎样投诉他们?

刑事辩护 2019-06-08 10: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一千元以上就应当立案,报警并没有期限限制,但是追究刑事责任,有一个追诉期限的。

    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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