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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公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我妈是最小的,我大姨二姨腿脚不好,没有劳动能力,大舅二舅还有我妈做生意开店的。外公近五年跟我们生活,以前一个人在老家。这几年生病住院费用老大老二都承认,但一直以没钱为由拖欠,这次生病需要卧床静养三个月,老大说老二不出钱他跟我妈分担。老二以忙,没时间为由,既不照顾也不出钱,打电话给他商议赡养老人的问题,他说以后别打我电话了,现在我带着外公在他店里躺着,他说你放那就放那吧,又把电话挂掉了。我想请问一下如何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老人应有的权利?没有劳动能力,打电话给他商议赡养老人的问题,请问一下如何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老人应有的权利?

继承 2019-05-31 18: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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