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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因为有甲亢,所以要刨宫产手术,术后因为心跳过快和发烧,医生说要转到重症监护室,在重症监护室一切都好了,他们让转到产科,因为床位紧张,我老婆被安排到大厅门口走廊,导致我老婆受凉咳嗽发烧和重感冒,我找医院交涉希望能安排靠里一点没有风的地方,他们医生讲话很难听,后来看我老婆病情加重,才给安排了正床,但是我老婆现在还在咳嗽,导致伤口不愈合,医院每天给吊化痰止咳和消炎药,每天医药费700块左右,今天又告诉我说,需要重新缝合,我没有同意。我想问下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医生说要转到重症监护室,在重症监护室一切都好了,我想问下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 2019-06-24 16: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均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这种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2、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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